传统政治下人的自由问题关涉到传统型和谐社会的可能性与限度,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辨析。在古代中国社会,个人的自由得不到道德和法律的明确尊重,但“宽猛相济”、“世重世轻”的立法精神和执法理念,文艺、笑话、谏争等特殊自由形式的存在,个人对自由的需求程度较低,社会心理与等级政治相协调等,使得个人的自由意志难以与君主政治发生尖锐冲突。这是传统型和谐社会出现的一种基础,同时也是传统型和谐社会的局限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