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颁布实施强化了执政党问责的制度保障能力,但同时也对执政党有关问责的理论创新能力、认知发展能力、制度执行能力、引导参与能力和协同配合能力提出了系统提升的现实要求,当前要贯彻执行《问责条例》,党的领导决策机构必须建构监督检查机构的“主导性”、组宣机构的“参与性”和统战联络机构的“协作性”三重问责能力配置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建构相应的分工协同机制、开放运作机制、有效整合机制、信息反馈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以实现党问责能力的全面系统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