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微型金融的创新要素介入农村金融市场在改善了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全面准确地评价新型农村微型金融的效应并从机制创新的角度探讨如何改进其效应,对于更好地发挥微型金融在减缓贫困和促进微型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本项目将准实验与人类学等多种研究方法相结合,从理论、实证和政策三个层面系统地评价了新型农村微型金融的效应。理论上通过建立微型金融的影响链模型,构建新型农村微型金融的效应评价体系;实证上运用多种评价指标体系分析新型农村微型金融对农户及家庭、企业、机构、社区的经济和社会效应,并从担保、信息和融资机制创新等方面探讨仅靠金融机构的纯市场运作无法解决的农户和微型企业的"贷款难"问题;政策上探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和有效的监管原则和框架。该研究能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政府部门、政策制定者及监管部门提供实证和政策依据。
Village Banks;Small Loan Company;Rural Fund Cooperation;Performance Evaluation;Mechanism Innovation
本研究运用了准实验方法中的控制组方法和人类学方法中的问卷调查、专家访谈、快速评估、案例分析等多种方法相结合,分别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区发展基金、农村P2P网贷平台等主要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新型非银行类金融组织的绩效和创新机制进行了理论和实证分析,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主要结论如下1)村镇银行由主发起行在各个县域单点选择设立不能充分调动国有和股份制大型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严重制约了支农效果发挥,“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子银行”这种批量化开设村镇银行的新的发展模式不仅可以充分调动商业银行积极性,而且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实现规模经济;2)社区发展基金(CDF)作为合作制社区金融组织具有有效服务农村金融的先天优势,而参与式自组织的制度安排是CDF这种合作制社区金融组织发挥效应和实现目标的重要基础,外部机构对CDF组织的充分赋权和分权,在社区内部实行草根式合作制金融的自组织管理以及建立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是影响运行效果的三个关键要素。3)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良性发展,引导其回归政策设计初衷,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需要明确和统一政策框架、监管机构和业务范围,保证其不偏离服务“三农”的设计初衷。4)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发展良莠不齐,亟待规范。农村资金互助社成员之间的异质性深刻影响了其制度安排,直接导致了经典合作金融模式的偏离,出现主发起人控制的现象,而普通社员迫于自身利益和能力的限制,实际上让渡了组织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换取他们比较看重的金融服务。金融政策制定者应在同时注重资金互助社的公平性与效率性的基础上制定金融政策。若要充分体现合作组织中全体社员的公平性和民主性,则首先要解决资金互助社组织成本过高及其对精英的依赖性,同时关注组织内部成员的过度异质性问题。如果组织在成立之初就建立在主发起人异质于普通社员的基础之上,则政策上应对提供了组织成本和专有资源的主发起人获得合理回报给予一定程度的容忍。5)互联网金融为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新的渠道,但是,为了促进两者的融合与稳健运行,必须加强农村互联网金融担保机制、风控机制和信息机制方面的融合与创新。不同模式的农地抵(质)押贷款创新改善了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可得性。修订相关法律,健全农地评估、交易制度和机构,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和流转合同,防范抵押物处置权属纠纷,是推进和推广农地抵押贷款创新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