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开始试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般转移支付主要体现为中央对地方的财力补助,地方政府可以自主安排支出,增加地方财政实力,解决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纵向不平衡问题。这包括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以及1995年开始实施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等。专项转移支付则主要服务于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包括中央对地方实行的工资、社会保障、环保、抗灾救灾、扶贫帮困等方面的转移支付。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存在形式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