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的天津商会裁判以法制转型和社会转型为背景,体现出近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变、传统与现代的碰撞,因而具有国家强制与社会自治、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交响互动的悖论特征。中国近代社会转型中的商会裁判之所以未能发展出西方资本主义的法治秩序,根本原因在于近代中国的商事法律并未完全成为高度分化的社会自治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