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则案情相似的案例展现出风格迥异的审判思路,法条主义的审判采取一种先解释后演绎的“顺推”模式。而后果主义的审判则采取先对后果进行预测再评价的“逆推”模式。法条主义的审判以存在唯一的法律解释结论和价值共识为前提。在疑难案件的裁决中,这种裁判思维遭遇法律解释的难题和价值衡量的困境:后果主义作为一种结果导向的法律思维,区别于现实主义的价值司法和目的论的法律论证,须经受可预测性、可行性和可欲性的批判性检验才能成立。要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能将两种裁判思维绝对对立,需要将两者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