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经济学指出,企业是由一系列契约组成的,而契约的签订带来了两种不同的收益,一种是契约签订时明确的,一种是契约中未明确指出但是在契约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即契约剩余。要素的所有者在契约签订时,不仅仅通过各自的权力态势争取到前者的契约收益,而且还会运用自己的权力实现对契约剩余的利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