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认定标准有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两种。文章认为,界定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真实,应主要从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来分析,组织形式的不同,适用的真实性标准应该不同。对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客观真实的判定标准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法律真实为主,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结合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这样能有效强化特殊普通合伙所的有限责任或责任免除,给予有限责任所的连带责任约束,提高有限责任所的风险意识和审计独立性,加快推动有限责任所向特殊普通合伙所的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