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快速发展,特殊普通合伙制已成为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要求采用的组织形式。文章通过对现阶段我国推行特殊普通合伙制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出应明确合伙人的责任范围及其举证责任、完善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制度、加强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的监管、健全合伙人个人信用体系等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