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与一般意义上的认识虽然同为知识,但区别在于理解主要是对心理性原因的理解。本文的“理解”概念是建立在自然的、决定论的“作用因”与自由的、目的性的“心理因”的区别之上的,这使它与当今知识论出现的其他理解理论不同。上述两类因果性解释的基本差别,除了对于前者而言只需进行认识,而对于后者来说还需进行理解,即把握行动者的动机、意图、意向、理由等原因之外,还有一个形式上的差别,即自然事件的因果性解释往往表现为“两段式”,而行为事件的解释往往是“三段式”的。最后,也是构成理解的一个重要特征的,是“理解的理由空间”。在理解的过程中,人们所能依据的多是各种间接性的“佐证”,这使得该过程成了一个说理的、论辩的过程。理解者难以单纯地诉诸事实来解决问题,而是需要依靠理由的充分性来说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