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假按揭侵害银行、善意购房人等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危害市场经济秩序,需要防范和消除其风险。房地产开发商是假按揭的操纵者和受益者,其与名义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名义购房人是否承担责任视其行为而定。善意银行对贷款合同享有撤销权,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就抵押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善意买受人和善意银行的利益可以通过完善裁判规则得以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