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和科学界定,甚至存在相当程度的扭曲。这已成为企业责任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一些企业对应尽的社会责任采取“为我所用”的策略,背离了责任不可推卸的属性与原则,导致企业责任严重缺失。企业社会责任的必然性来源于企业的社会职能及其与其他成员主体的社会关系。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本生产单位、企业成长的外部性以及企业公民的社会身份决定了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兼具组织和契约的双重属性及其相互牵制,带来不和谐的可能性;企业无偿支配着社会的生产力,从而享有更多的收益剩余,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物质基础。所以企业的责任担当是维系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必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