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基础是成员。在实践中,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股东成员与非股东成员、生产者成员与投资者成员、大股东成员与小股东成员几方面。先说股东成员与非股东成员。现实中,我国存在相当多无须成员入股的合作社,即协会型合作社;更准确地说,有几个股东成员,其余都是非股东成员。可以肯定的是,股东成员可能不是惠顾者或顾客,但他一定具有所有者和控制者的身份;而非股东成员大多只是使用者或惠顾者,他们或入不了股,或不想入,而且也未必能拿到二次返利:他们看重市场进入和价格改进,只是(或只能)将自己与合作社(与股东成员)的关系看作比较稳定的长期销售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