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统具有广义和狭义之辩,广义的法统泛指一种基于法律的合法性的建构。只要是符合这样的建构,我们就可以认定其政权确立了法统。而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狭义的法统仅指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民初国会。《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出台及废弃的过程中,关于广义法统的讨论极具代表性,通过管窥袁记约法,可以看清法统的真实面目。法统的内涵具有一核两翼。一核指的是人类社会均要面对的政权正当性的问题。在清末,清王朝遭遇的三次合法性危机,致使传统的合法性取得模式变为合法型合法性,为"法统"理念的出现打下了基石。两翼则一为由传统中国社会"正统"衍生出的"统系"理念的延续,一为西方政治理念在近代中国的传播。"统系"理念为"法统"理念提供了时间线索,含有一种时空延续以证明其合法性的内容。西方政治文化,尤其是改造过的国家主义、社会契约论以及宪政文化共同完成了"法统"理念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