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判例制度经历了清末的初创、北洋政府时期的发展以及国民政府时期的成熟三个阶段.清末法律初步确立了大理院及高等审判厅以发布判例方式统一法律解释的判例制度.北洋政府时期,大理院垄断了判例创制权,编纂判例要旨;判例承担起规范创制功能,获得了形同法律的效力,异化为立法,其法律解释功能反而被遮蔽.至国民政府时期,判例制度更加完备,在事实上发挥着统一法律解释的功能,渐趋回归大陆法系判例制度的本来形态.近代判例制度异化与回归的历程启示我们:准确定位判例制度的功能、处理好判例与法律解释的关系是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