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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人大对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 ISSN号:1009-0932
  • 期刊名称:《人大研究》
  • 时间:0
  • 分类: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政治法律—法学]
  • 作者机构:[1]广东韶关学院法学院
  • 相关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变化与回应:公私合作的行政法研究》[12YJC82000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 陈军[1]
中文摘要:

地方人大对同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享有监督权,有权撤销或纠正地方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规定基本处于虚置状态,人大监督流于形式,违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得到及时纠正。行政规范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1]。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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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
  • 《人大研究》
  • 主管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 主办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 主编:谢蒲定
  •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路9号
  • 邮编:730046
  • 邮箱:rdyj@sina.com
  • 电话:0931-8771135 8771136
  • 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9-0932
  • 国内统一刊号:ISSN:62-1107/D
  • 邮发代号:54-97
  • 获奖情况:
  • 1994年12月、1996年6月连续获得“甘肃省社科期刊...
  • 国内外数据库收录:
  • 中国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
  • 被引量:2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