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改革开放之初的较大的市立法到如今的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我国城市立法30多年走过了一条复杂而曲折的探索之路。较大的市的产生、发展/停滞、重启/扩大都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与时代需求,这些背景和需求构成了城市立法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内在逻辑。修改后的《立法法》将拥有立法权的城市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也是遵循了这样的内在逻辑:即城市发展过程中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辅助全面深化城市改革、促进城市经济转型、推动地方发展、化解转型过程中日益增多的矛盾。设区的市拥有立法权,有助于改变原有不均衡的立法权分配格局,形成全面、均衡的三级立法体制,以立法方式约束地方执政者的恣意,使之由管理型向服务型、压制型向回应型、维稳型向法治型转变,并为实现人大及其常设机关的民主性、人民性和充分的代表性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诚然,刚刚上路的设区的市立法必然会面对各种争议:法制统一难以实现、立法质量难以保证;地方保护难以避免。但这些问题恰恰需要通过设区的市在立法实践中尽量修正与避免:赋予城市立法权有利于整顿地方法治秩序,可以促进法治队伍建设,培养法治思维,刺激违宪审查制度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