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的销售者、服务者是网络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是具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他们是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的主体,在网络交易规则的约束下,在网络交易平台上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依据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的约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其使用的网络店铺,是虚拟财产,其所有权归属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销售者、服务者享有用益权,并且享有网络店铺的名称权。销售者、服务者转让其名称权时,应当遵守名称权转让的规则,随同网络店铺用益权一并转让。销售者、服务者在网络交易中,是网络买卖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的主体,负有对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义务,享有合同权利,负有合同义务,遵守交易规则,并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