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生态补偿关系的法律调整面临主体、时空范围、补偿标准和方式的确定等合理性与技术性深层次困境。流域生态补偿不仅是环境保护经济措施,更应该是发展权补偿和平衡的环境保护社会性措施,这是流域生态补偿的本质属性。流域生态补偿需要重新界定。流域生态补偿关系的法律调整应该转向对主体间交往关系本身的保障,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与其说是保障主体权利,不如说是保障流域生态补偿互动关系本身。这要求流域生态补偿关系法律调整应该以直接规制为主导,为行政监管、流域生态补偿的技术运作以及流域主体间利益沟通与自主选择等提供充分透明的程序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