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了主体功能区的概念,为区域协调发展提供了新思路。其中,限制开发区域是我国生态环境相对脆弱和人地关系矛盾比较突出的区域,这些区域面临生态保护、发展经济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多重压力。探索针对限制开发区域的利益补偿机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对于新时期实现我国人口、经济、资源、环境以及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在林业、矿产资源、水资源等领域探索包括生态补偿在内的不同形式的利益补偿机制,目前亟需对限制开发区域的利益补偿机制进行系统研究。本研究拟在对我国限制开发区域现有利益补偿机制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重点从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生态移民、扶贫开发等方面分别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水土流失等类型限制开发区域,提出针对我国限制开发区域利益补偿机制的基本思路和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