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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中与行政复议有关规定的理解
  • ISSN号:1002-4603
  • 期刊名称:《人民司法》
  • 时间:0
  • 分类: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政治法律—法学]
  • 作者机构:[1]武汉理工大学, [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相关基金:本文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俄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反思与重构”(项目批准号2013-10-046)的阶段性成果.
中文摘要: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所谓经复议的案件,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了实质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予以驳回的,以及复议机关不作为时,对复议机关的行为不服起诉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对原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原行政主体是被告。对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复议前置,那么对其就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复议决定,既包括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或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决定,也包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和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予以驳回的决定。第四十五条首先是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其次才是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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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
  • 《人民司法》
  • 北大核心期刊(2008版)
  • 主管单位:国家最高人民法院
  • 主办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主编:戴建志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西区22号
  • 邮编:100062
  • 邮箱:rmsfyy@rmfyb.cn
  • 电话:010-67550956 67177061
  • 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2-4603
  • 国内统一刊号:ISSN:11-1602/D
  • 邮发代号:
  • 获奖情况:
  • 国内外数据库收录:
  • 被引量:9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