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作为人类对物证的科学解读,在现今事实认定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但鉴定行为缺少标准化规范,庭审中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和采信程序缺失,需要完善质证程序。质证程序对于当事人、鉴定人、事实认定者,以及提高鉴定质量均具有积极意义。质证程序的完善包括四个方面:保障质讧主体质证权的实现;规范质证具体内容,让诉讼各方有章可循;强化质证方式的非书面性,鼓励诉讼各方出庭当面对质;更多关注质证的有效性.注重审前准备阶段聘请专家参与应诉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