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世纪70年代起,美国医疗损害赔偿费用不断攀升引发的责任危机触发了医疗损害责任体制改革。纵览美国30余年改革之路可以发现,美国的改革经历了从对赔偿金封顶等保守措施,到替代诉讼,再向健康法庭这一新的诉讼方式回归的过程。这一过程揭示了:不合理的医疗损害责任体制是导致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因素;患者安全是责任制度的价值目标,应当客观看待医疗责任险的作用。通过对美国改革历史的分析以及对保守的侵权法改革模式、早期补偿模式、行政补偿模式及健康法院/法庭等4种改革模式的研究,作者认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体制应以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其中患者就医安全和医务人员执业安全是基本权益。应当坚持过错原则为主,树立诊疗规范在诉讼中的权威地位,结束多元化鉴定局面,同时改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使之向专业裁决方向发展。在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建立适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