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交通发展过于强调"经济指标",使城市失去了"灵魂"与"记忆","文化贫困"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要实现可持续交通发展,必须在发展中贯穿"权利保护"精神,城市交通发展以文化权利保护为目的,以文化权利谱系的拓展和保护作为度量基准。从权利本体视角看,文化权利是市民文化生活的"需求",城市交通发展是一种"供给"形式,而实现这种"需求"与"供给"的平衡,仰赖于市民有效参与城市交通发展决策。从"公民权利—政府义务"关系理论看,政府在城市交通发展中履行对文化权利的尊重义务、保护义务与给付义务,是市民文化权利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