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证据学研究直接针对的是理论规则,如相关性、传闻、品性证据、专家证言等等。这些规则相当重要,我在中国的演讲已经涉及了其中的大多数。但这之外,还有一系列问题,具体而言,这些问题针对的是证据法的概念基础,或更普遍的法律规则。在我的第一次讲座中,在讨论证据、程序及实体法的关系时,我已经涉及其中的某些问题。今天我想讨论另外一个基本问题,实际上,这可能是证据法最基本的问题,即司法证明的性质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