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之间,存在一类准法律推定,它是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厅室、省级法院、检察院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某问题发布的座谈会纪要等非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推定。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类似的规范性文件。准法律推定符合法律推定在结构和效力方面的特征,具有特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一般介于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之间。准法律推定出现的原因有三:我国多元化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体制,更为灵活地应对司法实践中问题的需要,设置准法律推定受到的限制少,程序方面更为方便。从理论角度来说,准法律推定影响着理论上推定的分类,部分影响了从事实推定到法律推定的演进阶段,对于完善推定的规制具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