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对法律供求分析发现,我国省以下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治化程度较低,省与县(市)之间进一步的财政分权呈现出无序化、随机化和封闭化的特征.“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是以财政收益权、财政支出权和预算配置权为核心的财政权分配与重构,其法治化路径应以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地方性法规为宜,完善分税制改革,实现财政收益权法治化;进一步明晰事权划分,实现财政支出权法治化;改革预算管理体制,实现预算配置权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