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从2001年起成员国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审查,可因"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因素,适用"第三国替代"价格计算标准。2016年终期已到,中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期望因美国、欧盟等的拒绝而落空。鉴于"非市场经济地位"产生的法律依据、背后的本质和原因,中国如何在短期内通过法律手段,积极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平台,在多边层面上解决终止"替代国"做法是关键;在争取外交合力支持,反对继续"替代国"的做法,坚决寻求公正贸易待遇的同时,对内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为契机,加强反倾销的应对,继续推进自由贸易协定(FTA)的谈判,促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对国有企业竞争中立的推进是当下较为现实的路径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