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潜在缺陷条款是一个颇具模糊性和争议性的条款。英国通过司法判例和船舶保险条款修订对此进行矫正,挪威则采取一切险覆盖方式予以克服。中国船舶潜在缺陷条款至今仍沿袭英国1983年ITC条款而未进行更新,且又缺乏国内立法和判例体系支撑,因而在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诸多争议。宜从概念内涵、外部边界以及适用前提等方面对潜在缺陷进行全面解读,确定即期与远期的完善路径:即期路径以英国范式为基础对定义、承保范围和附加风险等微观条款进行逐一改进;远期路径则以挪威范式为蓝本对中国船舶保险条款实行格局性变革,注重树立被保险人中心理念,遵循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平衡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