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既包括人大会议期间也包括人大闭会期间。修改后的《代表法》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看,强调代表小组作为人大代表活动的基本方式意义深远:在履职时间上,有效地实现了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召开期间和闭会期间履职的统一;在履职形式上,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供了组织依靠;在履职性质上,也为我国兼职人大代表履职的常态化提供了有效保障。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小组的法规文件等不难发现,相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代表小组的寥寥表达,各地方人大大力推进代表小组的建设与创新,为未来代表小组的组建与划分、活动内容、活动程序等体系化建设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