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position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其基本涵义是道德意向或道德性情。古往今来,许多道德哲学家都对此做过深入分析。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明确地将disposition视为"理性规训",并且从伦理德性和理智德性两个层面强调了这一范畴的形而上意蕴。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从人性分析和人如何向善的角度,赋予disposition这一范畴以更加具体的内容。康德坚持人性善恶并存的观点,把disposition界定为向善的禀赋,并且赋予其三重内涵,即机械性质的自保自爱、人超越于物的类本质意识和敬重道德普遍法则的敏感性人格。另外,哈奇森也对disposition做出了自己的界定。哈奇森力图在情感领域确立一个秩序,以阐明道德意识结构,disposition成了他判断道德与否的一个易感性的尺度和关键位置,它指向何处,将直接决定人的道德善恶倾向。回顾以上这些哲学家们关于disposition的思想和观点,发现在disposition这个重要的道德哲学范畴里蕴含着伦理学的原初家园追求。精神世界、道德世界的理想无疑也是建立一种家园,让出于种种原因暂时不能在家园安顿的人,回归到其应有的居所。这个理想的实现过程,恰恰也是性情的调整、意向态度的觉悟、情感秩序的确立及灵魂的再安顿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