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制创新,在珠三角、长三角等城市化转制社区早已践行并演进,成为其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创新的基本模式。在城市化转制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公司化改制是其发展的必然选择,也具备现实的基础条件。其公司化改制即要确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其成为具有法人资格能力的市场竞争主体。为实现该政策目标,就必须洞悉其公司化改造的现实动因和法理依据,正视诸多的法律障碍问题,关键在于寻求法治化路径及实现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