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学术界一直批评我国农地制度效率低的原因是产权界定不清晰,但研究发现,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归属问题在立法方面已经表现出明显的清晰化走势,只是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利用“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性随意使用农地征用权。通过中央立法机关与地方政府在农地征用监督和执法问题上的博弈模型证明,(不认真监督、不严格执法)乃该博弈的纳什均衡解且满足帕累托最优。农民应该以股份亿的形式把原来作为不动产的农地转换为可动产的个人股权,在股份佘司和入股农民之闻设计出一种分成契约安排以实现农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总产出最大化并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