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法制理论视野下,“大权力”属于国家层面的正式制度,此外还有地方国家机关和组织为实施法律所创设和生成的各种工作制度,即所谓的“小制度”.小制度有自上而下产生的,也有自下而上产生的,和作为正式制度的大权力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互动与制约关系,既是正式制度的有益补充、细化和必要约束,又是其前提、实现方式乃至直接来源,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充分认识“小制度”概念的内涵、特征和类型,有助于我们认识当下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存在的关键问题,推动我国法治程度的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