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逐步建立以行业自律为基础、行政监管为主导、刑法规制为底线的行刑交叉的立体联动式监管模式,通过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对网络集资平台资金流转环节等的监管,构建和完善全面、及时、动态、高效的互联网金融行政对这一立体联动式监管模式进行强化.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行政监管与刑法规制的“行刑衔接”,最大限度地发挥“行刑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