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博竹书《三德》与《天子建州》均有涉及儒家法思想的简文。简文表明,儒家要求将仁爱与人情融入司法实践,既确保法律的威严,坚守法律的公正性,又能“中情而丽于法”,即缘情司法而不“屈法伸情”、以情淹法。这要求司法者既具有仁爱之心,“断刑以哀”,又具有“增去以谋”的权变能力。这种法律思想是建立在其仁政爱民、礼乐教化为主、刑罚为辅等政治原则基础上,体现出儒家法思想的矜恤主义与民本主义、人道主义特征。从简文的时代背景分析,儒家“中情而丽法”、“断刑以哀”等主张的提出,无疑是对法家“一断于法”思想的批判,体现出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上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