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实施10年,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工作也已经启动。中国农业现代化的路径是龙头企业带动的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是不平等的互利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业龙头企业进入合作社甚至领办合作社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龙头企业和农民之间公平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否建立要看社员(农业生产经营者)能否在合作社发展中逐渐成为合作社资产的主要所有者、合作社事务的控制决策者和合作社所提供服务的主要受益者。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中,有两个问题应深入讨论:一是没有交易额的合作社是否还能算作合作社;二是公司能否加入合作社联合社。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来的发展要通过社员入股或扩股,使资本从属于社员,使合作社服务的使用者与提供者身份相统一。要在理想和现实之间寻找平衡点,在守住底线的前提下,要保持和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灵活性和包容性,给予基层合作社更大的弹性活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