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职业教育法》重新修订的视角,触碰到了许多呼吁多时却悬而未决的关键问题。首先从本质和技术界定两个层面,分析了校企合作育人的属性,证明它是一种准公共物品,而企业属于非公共物品提供部门。其次,针对校企合作实施难,设计了一个六因素治理模型,规定各合作机构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配合职业院校参与人才培养,使校企合作顺利实施。再次,向该机制中引入实习成本分担、政府购买服务的措施,在合作育人实施的情况下,参与合作的行业和企业获得公共财政补贴或税费优惠。最后,指出了政府有效介入校企合作的技术路径,应该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促进学生面向工作世界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