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是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必然结果,在私法领域中表现为二者的直接冲突。商业秘密保护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在公法领域中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表现出来的,在处理冲突时应当以利益衡量为基本出发点进行个案审查,在公法领域中为商业秘密保护设置"告知并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特别保护程序,法院在诉讼中有权对于争讼信息本身进行审查,以作出准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