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客观评价近年来由新生代农民工所发起的自控型维权,不但对于该群体,而且对于官方、资方都具有重要意义。自控型维权得以形成的消极原因是农民工很难通过诉讼、信访等既有途径实现维权,其积极条件是新生代农民工崛起、中国社会信息化以及官方有限容忍等。相较于第一代农民工维权,自控型维权属于一种更新后的私力救济途径,凭借对维权信息和组织手段,以及维权目标的更强控制,新生代农民工取得了更大成功。然而,因自控型维权存在固有的偶然性、自我否定性等局限性,致使其很难被解释为一种维权新趋势。客观来看,自控型维权的实践意义具有双重性:就重新理解问题而言是成功的,因其使该群体的真实声音完成公共表达,打破了既有主流话语的垄断;就解决问题而言则远远不够,为突破自控型维权的局限性,应寻求一种全新的制度化解决方案,并应将批判既有制度与提炼"制度原型"作为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