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修改过的《刑事诉讼法》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规定了公安机关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作为前置措施,但囿于法律条文规定不周,司法人员缺乏经验等原因,该措施在实施的过程中的问题很多,如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定性、期限、具体方式、权利救济等不明、是否应用国外的精神病人羁押制度代替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检察院如何监督等。该措施具有人身强制性,必须立即细化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