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专家组认为我国《版权法》第4条第1款完全否认了部分违禁作品的版权,未能履行版权保护最低标准的国家义务.也不符合知识产权实施措施的最低要求。WTO成员方基于公共利益可对版权实施进行限制,但不得与最低保护标准相抵触。在争端解决中。对国内法和条约的解释要遵循“客观评估”原则和“国际条约解释的通行惯例”.但比较法分析等法律学说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对今后知识产权争端解决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即适当引用比较法研究成果分析系争法律的国际通行做法将有利于己方。我国《版权法》第三次修订应采国际通行做法,限制违禁作品的出版、传播,但不排除权利人享有的消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