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和生态的破坏所带来民生恶化的后果日趋严重,而运用传统的环境诉讼制度去解决利益冲突已暴露出制度上的先天不足。由于缺乏程序法上的依据,特别是直接利害关系对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使受害地区群众寻求司法救济遇到困难。因此,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成为了环境司法的首要问题,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限制的突破则是通往司法救济的入口。事实上,无论是我国的司法实践还是国际环境立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都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笔者基于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考察,借鉴国际立法经验,提出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环境公益原告资格进行扩张解释及相应的制度构建,以实现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民生改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