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是一种介乎不确定性与确定性之间的存在,只有在不确定性的条件下,我们才需要信任他人,但要使我们能够信任他人,则需要以我们对他人的某种确信为前提。作为社会环境的基本特征,不确定性贯穿于人类历史之始终,但在不同历史阶段,使信任成为可能的确定性基础则是不一样的。在农业社会,人们之间的交往因为熟悉而获得了确定性,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一种习俗型的信任;在工业社会,由规则、契约和法律等构成的规范性系统为人们的交往提供了确定性保障,使人们在这些系统性规范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一种契约型信任。当前,在契约型信任崩坏的条件下,我们需要建构一种互信关系,通过这种互信关系来保障人们在高度不确定性之中的信任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