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第16条对《刑法》第246条进行了修订,突破了侮辱罪、诽谤罪的举证责任和审理程序,加之此前《“网络诽谤”解释》)第2条第1项在网络诽谤构罪标准上的突破,带来了此类案件审理上的一些新变化。本文认为,网络诽谤构罪标准上变化旱已是一个司法操作上的难点,此次又规定网络侮辱罪、诽谤罪的举证可由公安机关协助,甚至由此也必然导致审理过程与程序上的新变化。本文针对这些司法操作与法理上的困惑与难点,提出了完善《“网络诽谤”解释》第2条第1项的建议,并探讨了利用网络侮辱、诽谤他人案件的举证由“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分析了在审理过程与程序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与解决方案,以利于《刑法修正案(九)》第16条的具体操作与贯彻执行.